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250号申请执行人朱新明,男,汉族,住双辽市辽西街。被执行人孙萍,女,汉族,住双辽市郑家屯街。朱新明诉孙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作出了(2015)双民一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孙萍于判决生效后一次性偿还原告朱新明欠款2万元。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5)双执字第125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玉福
审 判 员 : 郭 春
代理
审判员 : 陈 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 闫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