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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执字第8-1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行与薛忠山、李淑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行,薛忠山,李淑芹,淄博中基机械有限公司,薛忠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行,住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252号。负责人,王金虎。被执行人薛忠山。被执行人李淑芹。被执行人淄博中基机械有限公司,淄博高新区四宝山办事处尚庄村。法定代表人,薛忠水。被执行人薛忠水。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行诉薛忠山、李淑芹、淄博中基机械有限公司、薛忠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张执字第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国华

人民陪审员  刘 璇

人民陪审员  王 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郑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