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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00751号

农祥彪与黄厚翔、谭艳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农祥彪,黄厚翔,谭艳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00751号申请执行人农祥彪,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住所地平果县。被执行人黄厚翔,男,1977年3月7日出生,住平果县。被执行人谭艳君,女,1983年4月6日出生,壮族,住平果县。申请执行人农祥彪与被执行黄厚翔、谭艳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的(2014)平民一初字第14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厚翔、谭艳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农祥彪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黄厚翔、谭艳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厚翔、谭艳君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谭艳君所有的位于平果县马头镇新兴路蔚蓝国际住宅小区1栋11层1111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学成

审 判 员  韦永基

代理

审判员  屈秀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艺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