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字第711号申请执行人尹莹。被执行人李永岐。尹莹申请执行李永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24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尹莹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的(2014)丰民初字第24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满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