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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执字第2582号

申请人王中燕与被执行人河南安飞电子玻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中燕,河南安飞电子玻璃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法执字第2582号申请执行人王中燕,女,198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被执行人河南安飞电子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阮少华,清算组组长。王中燕与河南安飞电子玻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开民初字第19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河南安飞电子玻璃有限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王中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南安飞电子玻璃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进行了调查,该公司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王中燕尚未实现的债权13.885214万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5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开民初字第19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文涛

代理

审判员  李 翔

代理

审判员  柴红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朱俊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