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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穴执字第00293号

彭仕洪、彭洋苟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仕洪,彭洋苟,彭仕美,陈跃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黄冈市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执字第00293号申请执行人彭仕洪,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住江西吉安。申请执行人彭洋苟,男,住江西吉安。申请执行人彭仕美,女,1983年9月28日出生,住江西吉安。被执行人陈跃文,男,1986年9月1日出生,住武穴。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彭仕洪、彭洋苟、彭仕美与被执行人陈跃文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1日作出的(2012)湖民初字第53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跃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彭仕洪、彭洋苟、彭仕美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跃文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彭仕洪、彭洋苟、彭仕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陈跃文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彭仕洪、彭洋苟、彭仕美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2)湖民初字第535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彬执行员 郭博林执行员 李金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堂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