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民新二初字第107号原告杨庆华,女,汉族,1989年6月16日生,住林州市。被告于瑞杰,男,汉族,1967年5月22日生,住林州市。被告王梅云,女,汉族,1968年8月21日生,住址同上,系于瑞杰之妻。
原告杨庆华诉被告于瑞杰、王梅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于瑞杰、王梅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自愿申请,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庆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方太增
审判员 赵媛媛陪审员 刘晓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罗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