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南民初字第01308号原告崔丕阵,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孙博,男,198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董璐,女,其他不祥,系孙博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丕阵与被告孙博、董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准确的被告,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准确的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㈡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丕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640.00元(贰万零陆佰肆拾元整),保全费5,000.00元(伍仟元整),共计金额2.564万元(贰万伍仟陆佰肆拾元整),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永东
代理
审判员 滕 丽
人民陪审员 汪 晶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