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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南民初字第01308号

崔丕阵与孙博、董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崔丕阵,孙博,董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南民初字第01308号原告崔丕阵,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孙博,男,198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董璐,女,其他不祥,系孙博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丕阵与被告孙博、董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准确的被告,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准确的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㈡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丕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640.00元(贰万零陆佰肆拾元整),保全费5,000.00元(伍仟元整),共计金额2.564万元(贰万伍仟陆佰肆拾元整),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永东

代理

审判员  滕 丽

人民陪审员  汪 晶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