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执字第882-1号
申请执行人:王增芳,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
被执行人:王晓巍,人,现住松原市。申请执行人王增芳与被执行人王晓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2015)吉乾民初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被告王晓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王增芳人民币4万元。并自2014年3月22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5分计算给付利息,并按约定给付违约金。如逾期不履行本调解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40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率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工资收入给付申请人,申请人收到部分执行款后表示放弃余款并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5)吉乾民初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连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兰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