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惠法葵民初字第48号原告郑某,女,汉族,广东省惠来县人,现住广东省惠来县。公民身份号码:×××0922。被告陈某,男,汉族,广东省惠来县人,住广东省惠来县。公民身份号码:×××4250。
原告郑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10月28日上午9时30分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固定诉讼请求,同日上午10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3年,原告在汕头打工时与被告认识谈婚,2004年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婚姻存续期间共生育三个子女:长子陈木廷于2005年8月15日出生,长女陈慧琪于××××年××月××日出生,次女陈静娴于2011年2月28日出生。××××年××月××日,在惠来县鳌江镇政府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各异,无法建立感情,长期纠纷,尤其是被告长期在外搞女人、结情妇,长期对原告使用家庭暴力。被告经常夜不归家,不顾家庭,家庭生活费用靠原告打工维持。朋友议论被告在外搞女人,原告开始不相信,以为是开玩笑。2010年1月初,原告发现被告在QQ上认识在潮阳谷饶打工的陆丰女子少君、雪华。同年农历正月十三日,被告开车到谷饶与少君过了一夜。正月十七日,原告发现被告的手机有少君的全身裸照及信息,原告质问被告,却遭其毒打。原告逃到楼下,被告删掉照片,但其衣袋内还藏着少君的手机号码,原告拨打少君的电话,少君说被告欺骗其未婚。正月初十前后,被告开车到汕头中心医院与陆丰籍的女子雪华约会。2013年3月期间,朋友议论被告又在外搞女人,原告质问被告,却遭其毒打,并威胁原告,原告即逃到母亲家。第二天晚上,被告带亲朋到原告母家威胁。后来被告父母带其到原告母家,被告保证今后不再打原告、晚上不要外出、不搞女人。但是被告劣性不改,变本加厉,2015年8月2日,被告放在桌上的手机响了,手机来电显示“老婆”二字,原告与其对话,得知被告与一外省女已经同居三、四年了,被告也承认这一事实。同年8月3日中午,原告及其母亲找被告协商离婚,被告父亲说:“万万不能,要我在家养三个孩子”。被告父亲对其说:“从今天开始,要与外省女子断绝关系,好好照顾家庭”。原告无奈将大女儿带回母家,被告将另外二个孩子带到其父母家。同年8月5日中午,原告打电话给被告,要求被告带外省女子当面说清楚,被告拒绝。被告不但不认错、不悔改,却发信息威胁要杀原告一家,且继续与外省女子同居。8月21日原告前往汕头找被告,发现被告与外省女子租住在汕头市金平南堆东安一路南9巷6号居委楼顶205房。被告与该外省女子即锁门逃走。同年9月4日晚约8时20分被告和外省女子在广场散步。结婚以来,被告从不关心家庭、妻儿,长期夜不归家。偶尔回家也是凌晨三、四点钟,原告问被告去“干什么”,他说“上麻将馆赌钱”。子女出生以来,被告从不带孩子,××,从来不管。原告指责被告,不是遭其辱骂便是遭其毒打。原告不但要带三个孩子,而且白天和晚上做手工维持家庭生活。2014年以来,为了家庭生活,原告向其弟妹及被告的弟妇借款共人民币13800元。综上所述,原、被告已经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
一、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长女陈慧琪由原告抚养,长子陈木廷、次女陈静娴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负担;
三、共同债务人民币13800元,由被告负担人民币6900元;
四、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30000元;
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被告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与原件核对无异),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2、《结婚证》原件1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3、《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1份(与原件核对无异),证明原、被告的婚生子女情况。4、《短信记录》原件5张,证明被告威胁原告家人的事实。5、《通话录音》、《录音记录》原件各1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3800元及被告外遇的事实。6、被告的情侣《照片》、居住环境《照片》原件各1份,证明被告外遇的事实。对原告提供的上述6组证据,被告经质证认为,对第1、2、3、4、5组无异议。对第6组有异议,其认为,这些相片根本不知原告在哪里照的,相片中的人也不认识,照片中地点也不认识。对原告提供的第6组证据,被告予以否认,原告无法证明其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经被告质证及本院认证,第1、2、3、4、5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符合证据三性原则,本院予以认证采信。
被告辩称,起诉状中有些话比较过分,事情还没有十分确切的情况下,无必要闹到这一步。昨天孩子还在寻找妈妈,为了孩子,无必要离婚。我没有情妇,起诉状中的说法没有任何依据,并不能作为离婚的理由。原告称我与外省女子生育二个女儿是虚构。什么QQ上网等,都是无中生有。至于一个男人在外面偶尔赌博,这非常正常,不能作为离婚的理由。被告对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根据原、被告的诉辩、举证及其在庭审中的陈述和本院认证情况,本院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1月份相识相恋,2004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年××月××日,原、被告在惠来县补办了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J445224112-2011-000280。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生育三个孩子:长子陈木廷(××××年××月××日出生)、长女陈慧琪(××××年××月××日出生)、次女陈静娴(2011年2月28日出生)。长女陈慧琪现跟随原告生活,长子陈木廷、次女陈静娴现跟随被告生活。婚后,原、被告性格差异较大,被告偶尔有赌博的行为,且原告怀疑被告与其他女子有不正当关系,致原、被告常发生吵架。原告忍受不了被告行为,于2015年8月离开被告至今。期间,被告发信息威协原告,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2015年9月22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案经调解和好无效。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结婚,但婚后,由于原、被告性格差异较大,被告偶尔有赌博行为,影响夫妻感情,加之原告怀疑被告与其他女子有不正当关系,双方常发生吵架。在原告于2015年8月离开被告后,被告不是主动改善夫妻关系,而是发信息威协原告,致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原告起诉后,被告虽表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但未能博取原告谅解,而原告要求离婚的态度坚决,再三表达自己要求离婚的诉求。案经调解无效。鉴于本案实际情况,如果维持原、被告婚姻关系,双方矛盾可能进一步激化。因此,其情形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及抚养费承担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关于“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之规定,长女陈慧琪现跟随原告生活,长子陈木廷、次女陈静娴现跟随被告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为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婚生长女陈慧琪由原告抚养为宜,婚生长子陈木廷、次女陈静娴由被告抚养为宜。关于抚养费的问题。原告请求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承担,被告没有表示异议,故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负担共同债务款人民币6900元和赔偿原告人民币30000元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对其上述的请求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故原告上述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郑某与被告陈某离婚。
二、婚生长女陈慧琪(2010年2月25日出生)由原告郑某负责抚养,婚生长子陈木廷(2005年3月15日出生)、次女陈静娴(2011年2月28日出生)由被告陈某负责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承担。孩子长大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驳回原告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郑某、被告陈某各负担150元。该款已由原告郑某预交,本院不予退还,由被告陈某在履行本判决时迳付原告郑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书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之同等金额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费汇入中国农业银行揭阳分行东升办事处,户名: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法院诉讼费,帐号:44×××34。逾期不交,又不提出法定申请理由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武雄
人民陪审员 杨纳海
人民陪审员 黄锦豪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凯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六)常年在外游荡,不顾家庭的,或因传销对家庭、国家、或他人造成重大影响和经济损失的,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7页共9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