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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虹民初字第0832号

陈海萍与徐荣、泰兴市汽车运输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海萍,徐荣,泰兴市汽车运输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虹民初字第0832号原告陈海萍。委托代理人顾明,泰兴市黄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荣。被告泰兴市汽车运输总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国庆西路5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萍诉被告徐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主审法官 陈 轼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严 超

书 记 员 杨明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