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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张执字第930-1号

淄博庄园电器线路器材有限公司与崔成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淄博庄园电器线路器材有限公司,崔成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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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张执字第930-1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庄园电器线路器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崔成富。本院在执行淄博庄园电器线路器材有限公司诉崔成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9000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3)张执字第93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国华

人民陪审员  刘 璇

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0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郑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