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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2601号

王宝成、李庆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宝成,李庆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601号

申请执行人:王宝成,男,汉族,195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津南区。被

申请执行人:李庆元,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津南区。本院在执行王宝成与李庆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做出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做出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潘晓勇执行员  李春祥执行员  李相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