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四西民执裁字第228号申请人李诗艺(曾用名李颖),女,四平市。被执行人四平市富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国华,经理。李诗艺当事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作出(2014)西民二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存款39万元扣划至本院执行局,并已交付申请人。余款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请求对本案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西民二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青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