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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西民执裁字第228号

李诗艺与四平市富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8-10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诗艺,四平市富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四西民执裁字第228号申请人李诗艺(曾用名李颖),女,四平市。被执行人四平市富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国华,经理。李诗艺当事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作出(2014)西民二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存款39万元扣划至本院执行局,并已交付申请人。余款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请求对本案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西民二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青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