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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4974号

袁宝玲与内蒙古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全得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袁宝玲,内蒙古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全得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4974号原告袁宝玲,女。被告内蒙古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振儒,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继平,男。被告内蒙古全得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振儒,公司总经理。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卓,内蒙古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宝玲与被告内蒙古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全得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袁宝玲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袁宝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宝玲撤回对被告内蒙古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全得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823元,原告袁宝玲已预交19823元,退还原告袁宝玲19823元。

审 判 长  苏耀海

人民陪审员  庞秀娟

人民陪审员  孙 燕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赵海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