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579号
申请执行人:郭××。被
申请执行人:孟××。本院在执行郭××与被执行人孟××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做出的(2014)南民一初字第33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做出的(2014)南民一初字第33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潘晓勇执行员 李春祥执行员 李相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