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张执字第342-1号申请执行人淄博雷龙电脑绘制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青州市正大彩印厂。本院在执行淄博雷龙电脑绘制有限公司诉青州市正大彩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5576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4)张执字第34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国华
人民陪审员 刘 璇
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0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郑文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