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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8553号

于某与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于某,景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8553号原告于某,男,1954年7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被告景某,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登记在于志金名下的松山区新城富河国际D区1-5-05012室房屋(赤峰市××区字第112021519657号)予以查封,查封财产价值260万元。原告于某以其所有的位于赤峰市××区字第10135386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登记在于志金名下的松山区新城富河国际D区1-5-05012室房屋(赤峰市××区字第112021519657号)予以查封,查封财产价值260万元。

二、将原告于某所有的位于赤峰市××区字第10135386号)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朱丽冰

审判员张国军

人民陪审员丁玉芳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马立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