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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984号

生亚杰诉孟祥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生亚杰,孟祥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984号申请执行人,生亚杰,女,196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孟祥艳,女,196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双辽市。生亚杰诉孟祥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二0一五年七月七日作出(2015)双民一初字第418号民事调解书。规定,被告孟祥艳于2015年7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生亚杰尚欠购楼款506000.00元,并按约定应支付相应的利息(支付时间2014年6月5日起按月利2分至被告还清尚欠购楼款止)及取暖费4386.90元。案件受理费4452元由被告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生亚杰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5)双执字第98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玉福

审判员  郭 春

审判员  陈 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树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