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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铁民初字第636号

636黄立营与贾连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8-01-29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立营,贾连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邳铁民初字第636号原告黄立营,教师。被告贾连青,农民。

原告黄立营诉被告贾连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先由

代理

审判员戚翔独任审判,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黄立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连青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立营诉称:被告因需要资金经营,于2013年4月17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书写了欠条。后因原告需要资金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一拖再拖,一直未还,因此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贾连青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7日,被告贾连青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为原告出具了欠条,内容为“今借现金黄立营拾万元正贾连青20**年4月17日”,后因被告未还款,因此原告起诉,要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黄立营与被告贾连青之间存在明确的借贷关系。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要求被告贾连青偿还借款10万元,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为据,应予支持。被告贾连青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了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贾连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立营借款10万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贾连青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冯宪勇

人民陪审员  宋 阳

人民陪审员  张允彬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石玉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