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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裕民一初字第01305号

王玉顺与石家庄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玉顺,石家庄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裕民一初字第01305号原告王玉顺,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石家庄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北路420号国际商住城48-3-902号。法定代表人彭素丽。

原告王玉顺与被告石家庄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玉顺于2015年12月5日以石家庄何东房地产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需到公安机关报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玉顺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王玉顺负担。

审判长  刘爱利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会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