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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7751号

罗开明与萍乡市焦宝煤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7-01-18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罗开明,萍乡市焦宝煤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7751号原告罗开明,男,汉族,1959年6月13日生,住萍乡市。委托代理人万璇,萍乡市安源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萍乡市焦宝煤矿,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青山水口,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5906257。法定代表人李建秋,矿长。本院受理原告罗开明与被告萍乡市焦宝煤矿劳动争议一案,原告罗开明于2015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开明申请撤诉系其自主行使其诉讼权利,未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开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罗开明负担。

审判员 文 玮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清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