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7751号原告罗开明,男,汉族,1959年6月13日生,住萍乡市。委托代理人万璇,萍乡市安源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萍乡市焦宝煤矿,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青山水口,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5906257。法定代表人李建秋,矿长。本院受理原告罗开明与被告萍乡市焦宝煤矿劳动争议一案,原告罗开明于2015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开明申请撤诉系其自主行使其诉讼权利,未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开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罗开明负担。
审判员 文 玮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清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