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841号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榆树台信用社。代表人孙志刚,主任。被执行人郑丽,女,199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梨树县。被执行人赵玉新,女,196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梨树县。上列当事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梨民二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息245,489.84元及利息,诉讼费914.00元。该案本院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已抵押的财产予以作价拍卖。因本案近期不能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梨民二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学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贾 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