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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执字第841号

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榆树台信用社与郑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榆树台信用社,郑丽,赵玉新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841号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榆树台信用社。代表人孙志刚,主任。被执行人郑丽,女,199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梨树县。被执行人赵玉新,女,196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梨树县。上列当事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梨民二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息245,489.84元及利息,诉讼费914.00元。该案本院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已抵押的财产予以作价拍卖。因本案近期不能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梨民二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学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贾 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