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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2183号

吴昊与赵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7-02-17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吴昊,赵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183号原告吴昊,男,1968年2月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被告赵娟,女,1986年8月2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庆市开发区新风路61号大庆服务外包产业园C1、C2、C3座。负责人李少亭,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昊与被告赵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7日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毁损。现因原告损失未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无法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

审判员  王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任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