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885号原告张XX,女,1974年9月20日生,汉族,临县木瓜坪乡榆林村人,农民,身份证号:1411241974********。被告曹XX,男,1976年10月18日生,汉族,临县木瓜坪乡榆林村人,农民,身份证号:1411241976********。
原告张XX与被告曹XX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会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经人介绍与被告于1996年8月16日依俗举行仪式并同居生活在一起,至今未未办理结婚登记。1998年4月18日生育女儿曹XX,现读高中,2000年1月1日生育儿子曹XX,现待业。2001年全家共同到太原打工,孩子上学,2014年6月被告离家出走,音讯全无,同年8月,被告对我发信息称其外面已有了家,让我重新成家。我要求被告回家处理,但至今再没有消息,可我带两孩子维持生活,借钱生活,先后向亲戚借款3万元,应由被告偿还1.5万元,两个孩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口头)辩称,如果女儿同意去山东上学,两个孩子由我全部抚养,原告所说3万元债务,但无证据予以证明,我给原告看病,欠了5万债务,我父还给了原告1.5万元,用于给原告租房费、看病及生活消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6年8月16日依俗举行仪式共同生活在一起,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1998年4月18日生育女儿曹XX,现在太原上学,2008年1月1日生育儿子曹XX,现随被告生活。因双方为了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无法生活在一起,于2014年3月分居至今。同居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存款、无共同债权。共同债务有借被告妹曹XX娇8500元,借被告叔5000元,借被告妹曹XX2000元,借高XX2000元,共17500元。另原告主张有债务借其兄妹张XX2万元,借其母3400元,借其弟张XX2000元,借其小弟1600元,借其姨母李XX3000元,共3万元全部用于生活,但未提供证据被告也不予认可。被告主张其父给原告1万元,借高XX1800元,未提供证据原告也不认可。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称述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是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其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共同生育的女儿由原告抚养,儿子由被告抚养为宜,抚养费各自负担。共同债务因原告身患疾病生活困难,应由被告负责清偿。双方各自主张的债务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对方不予认可,故各自请求均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2条、第25条、第36条、第37条、第38条、第41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是同生育的女儿曹XX由原告抚养,儿子曹XX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
二、原、被告共同债务17500元由被告负责清偿;
三、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审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秦小军
审 判 员 高建岗
人民陪审员 武晓琴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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