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鲁执字第66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住所地鲁山县。
被执行人:宋新庆,男,1966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民。关于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与宋新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2013)鲁民初字第128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宋新庆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清偿中国农业银行鲁山县支行借款30000元,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鲁山县支行于2015年0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8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08月30日向被执行人宋新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写出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13)鲁民初字第12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孟铭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鑫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