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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712号

李晶申请张立生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中止执行交付特定物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晶,张立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712号申请执行人李晶,个体户,住所地榆树市。被执行人张立生,干部,地址榆树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晶与被执行人张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榆民初字第60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林

代理

审判员  江海峰

代理

审判员  刘海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显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