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712号申请执行人李晶,个体户,住所地榆树市。被执行人张立生,干部,地址榆树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晶与被执行人张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榆民初字第60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林
代理
审判员 江海峰
代理
审判员 刘海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显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