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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二初字第02339号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培书、周明庄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培书,周明庄,周明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二初字第02339号

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颍上农商行),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解放北路404线,组织机构代码70498398-1。

法定代表人:叶文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佩佩,男,系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岗支行行长。

被告:李培书,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周明庄,男,1967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周明亮,男,197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培书、周明庄、周明亮为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余孝保

人民陪审员  李 龙

人民陪审员  林永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士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