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7063号原告厦门鼎轩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法定代表人叶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裕兴,该公司员工。被告周扬,男,198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被告黄晓刚,男,198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被告厦门梓金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唐春秀。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鼎轩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扬、被告黄晓刚、被告厦门梓金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鼎轩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告周扬、被告黄晓刚、被告厦门梓金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4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2440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担保人张裕兴提供其名下的位于厦门市吕岭路248-254号一层A车库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周扬、黄晓刚、厦门梓金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张裕兴名下的位于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248-254号一层A车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张占甫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吴朝旭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