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异字第9-1号异议人孙伟,男,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申请执行人徐兆国,男,196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委托代理人:田立鹏,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美玲,女,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临淄区。被执行人陈永明,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临淄区。本院在执行原告徐兆国诉被告孙美玲、陈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孙伟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2015)临执异字第9号执行裁定书,中止了本院(2014)临执字第1790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孙美玲、陈永明位于临淄区雪宫南生活区15号楼0805号房屋的执行。裁定书送达后,申请执行人徐兆国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2014)临执字第1790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孙美玲、陈永明位于临淄区雪宫南生活区15号楼0805号住房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元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于雪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