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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刑初字第204号

王岳俊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王岳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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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2015)榆刑初字第204号公诉机关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岳俊,曾用名“王晓岳”,男,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清徐县集义乡中辽西村村民,住该村新民路4号。2011年8月22日因犯诈骗罪被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4年4月1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后在逃,同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4年9月25日至2014年12月24日),同年12月2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5年1月7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张玉牛,系山西中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诉刑诉(2015)第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岳俊犯诈骗罪,��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栗学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岳俊及其辩护人张玉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11月份,被告人王岳俊得知鼎正公司有废钢出售。当月26日,王岳俊找到赵某问其要不要废钢,赵某不要,赵又给朋友王某打电话询问,被害人王某告知赵某帮其看货后再定。后赵俊杰把看货情况告诉了王某。王某与王岳俊谈好价格为每吨2000元,共计17吨左右,先预付30000元,送到货后再支付剩余货款,王某并将自己的地址告诉了王岳俊。王岳俊联系了刘某2和张某的货车,谈好拉往太原。当日13时30分许,王岳俊到金利物资回收公司找到赵某并给王某打通了电话,王某让赵某先垫付30000元钱,赵某给王某打电话问���否可以把钱付给王岳俊,王某告知赵某记住货车车牌号即可,后赵某将30000元现金交给了王岳俊。随即王岳俊支付了鼎正公司废钢款20400元,其中过磅的5.16吨废钢按每吨2200元计算,约11400元;张某货车所装废钢按一车计算为8000元,此外还有一报废面包车为1000元。后王岳俊领着刘某2驾驶的货车去了张庆曹某的回收公司,王岳俊询问曹某废钢价格,曹某告知其废钢价格为2050元一吨,王岳俊便将货车上的5吨多废钢卖给曹某,曹某支付了王岳俊10700元后,王岳俊打车离去。14时40分左右,赵某来到鼎正公司门口,发现少了一辆货车后给王岳俊打电话,王岳俊谎称自己在往太原送货的路上。后赵某又陆续给其打了几个电话,王岳俊一直称马上回来,后来再联系王岳俊已是关机。2014年6月份的一天,被害人侯某问李某是否有朋友可以办理包过的驾驶证,李���告诉侯某说他的朋友王岳俊能办理。2014年6月20日左右,被告人王岳俊带着李某来到榆次区修文镇杨安村车管所对面的驾校报名点咨询郝某如何报考驾驶证,由于该报名点不能录入指纹,郝某让王岳俊和李某跟着她儿子去榆次开元驾校报名。后王岳俊让李某给侯某打电话,告知侯某带上7000元钱和身份证复印件,照片等,到了开元驾校后,侯某将7000元钱给了王岳俊,王岳俊将钱交给李某让其清点一下。王岳俊向李某要了3500元后去了报名处报名。报名后王岳俊和郝某的儿子带领侯某录入了指纹,并交了200元的体检费。王岳俊在回家的路上对李某说,剩下的3500元钱要给侯某交考试的其他费用,并将钱装起来了。过了几天王岳俊联系郝某谎称侯某不报考驾驶证了,要求退钱。郝某退了王岳俊3300元。过了一个半月左右,王岳俊又以交考试费为由向侯某收取了1500元。之后王���俊做了一个假的驾驶证。2014年9月19日左右,王岳俊联系侯某称驾驶证办下来了,以办理驾驶证需要好处费为由向侯某收取了1500元钱,将假证给了侯某。2014年10月底,侯某查验该驾驶证,发现该驾驶证为假证。综上,王岳俊共计收取侯某现金10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岳俊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岳俊辩称,30000元钱,是该向王某所借;该也未骗取侯某现金10000元。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岳俊犯诈骗罪不持异议,但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岳俊的第一起诈骗有疑点,被告人王岳俊的父亲已向王某退还30000元,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1、2013年11月份,被告人王岳俊得知鼎正公司有废钢出售。当月26日,王岳俊找到赵某问其要不要废钢,赵某不要,赵又给朋友王某打电话询问,被害人王某告知赵某帮其看货后再定。后赵俊杰把看货情况告诉了王某。王某与王岳俊谈好价格为每吨2000元,共计17吨左右,先预付30000元,送到货后再支付剩余货款,王某并将自己的地址告诉了王岳俊。王岳俊联系了刘某2和张某的货车,谈好拉往太原。当日13时30分许,王岳俊到金利物资回收公司找到赵某并给王某打通了电话,王某让赵某先垫付30000元钱,赵某给王某打电话问是否可以把钱付给王岳俊,王某告知赵某记住货车车牌号即可,后赵某将30000元现金交给了王岳俊。随即王岳俊支付了鼎正公司废钢款20400元,其中过磅的5.16吨废钢按每吨2200元计算,约11400元;张某货车所装废钢按一车计算为8000元,此外还有一报废面包车为1000元。后王岳俊领着刘某2驾驶的货车去了张庆曹某的回收公司,王岳��询问曹某废钢价格,曹某告知其废钢价格为2050元一吨,王岳俊便将货车上的5吨多废钢卖给曹某,曹某支付了王岳俊10700元后,王岳俊打车离去。14时40分左右,赵某来到鼎正公司门口,发现少了一辆货车后给王岳俊打电话,王岳俊谎称自己在往太原送货的路上。后赵某又陆续给其打了几个电话,王岳俊一直称马上回来,后来再联系王岳俊已是关机。2014年6月份的一天,被害人侯某问李某是否有朋友可以办理包过的驾驶证,李某告诉侯某说他的朋友王岳俊能办理。2014年6月20日左右,被告人王岳俊带着李某来到榆次区修文镇杨安村车管所对面的驾校报名点咨询郝某如何报考驾驶证,由于该报名点不能录入指纹,郝某让王岳俊和李某跟着她儿子去榆次开元驾校报名。后王岳俊让李某给侯某打电话,告知侯某带上7000元钱和身份证复印件,照片等,到了��元驾校后,侯某将7000元钱给了王岳俊,王岳俊将钱交给李某让其清点一下。王岳俊向李某要了3500元后去了报名处报名。报名后王岳俊和郝某的儿子带领侯某录入了指纹,并交了200元的体检费。王岳俊在回家的路上对李某说,剩下的3500元钱要给侯某交考试的其他费用,并将钱装起来了。过了几天王岳俊联系郝某谎称侯某不报考驾驶证了,要求退钱。郝某退了王岳俊3300元。过了一个半月左右,王岳俊又以交考试费为由向侯某收取了1500元。之后王岳俊做了一个假的驾驶证。2014年9月19日左右,王岳俊联系侯某称驾驶证办下来了,以办理驾驶证需要好处费为由向侯某收取了1500元钱,将假证给了侯某。2014年10月底,侯某查验该驾驶证,发现该驾驶证为假证。综上,王岳俊共计收取侯某现金10000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岳俊的亲属代被告人王岳俊交��被害人王某30000元废钢钱款,被害人王某对王岳俊表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核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晋中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王岳俊诈骗被害人王某价值人民币16236元废钢。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取款凭单,证明赵某于2013年1月26日取款30000元。3、山西五二五运输有限公司过磅单,证明张某车牌号为“晋K×××××”的车净重2.22吨;废钢净重5.18吨。4、被害人王某的谅解书,证明事后被告人王岳俊交付王某30000元废钢钱款,该对王岳俊的行为表示谅解。5、被害人侯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的证明、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情况说明、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随案移交物品清单,证明侯某的机动车���驶证不是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核发的;经侯某提供的机动车驾驶证件,公安人员在公安网全国驾驶人信息资源库中查询后,未查询出任何信息。6、王岳俊于2014年12月3日借李某一万元的欠条复印件。7、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王岳俊于2011年8月22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8、被害人侯某在侦查机关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2014年6月12日,该向该的同事李某(女,离异带一个男孩,榆次东阳镇人,29岁左右,身高163cm左右,身材微胖,短发,电话135××××9908,暂无工作)询问是否认识包过的驾校的人,李某说王岳俊(男,婚姻状况不知,太原清徐县中辽西村人,30多岁,身高160cm左右,偏瘦,短发,电话152××××3987)可以办并且值得信任。6月20日,该与李某一起到了新鑫驾校,在王岳俊驾驶的车里(黑色老款红旗轿车,比较旧)该给了王岳俊7000元后,王岳俊与另一名男子(30岁左右,身高175cm左右,偏瘦,短发,榆次口音)拿钱去办手续,几分钟后叫该进去录指纹,缴纳体检费200多元并将身份证号告知王岳俊,办完后王岳俊和另一名男子拿钱去找驾校校长,并把该送到901车站。该回到太原的半个月后,李某打电话说王岳俊找该有事,下午,王岳俊告知该还需要给那天车里的另一名男子一些好处费,该在小店区平阳路山西大医院的对面给了王岳俊1500元。之后一直没联系,直到9月19日,王岳俊给该打电话说还要1500元,之后该在小店区的铁三局医院附近找到王岳俊,他将驾照交给该,该在去平阳路上的一个农行取了1500元交给了他。10月底,该通过朋友查看驾驶证真伪,发现是假的。之后该找到新鑫驾校的工作人员得知那天的男子在交钱的第四天后将钱取走。期间该多次联系王岳俊,最后王岳俊承认驾驶证是假的,同意给该退钱,但一直没有退。证明该一共给了王岳俊人民币10000元。9、被害人王某在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和陈述,证明2013年11月26日该经赵某介绍要收购被告人王岳俊的废钢20吨,但过磅后两车共计17.9吨左右,赵某先替该垫付给王岳俊30000元,之后赵某发现被告人王岳俊已经将两车废钢卖给张庆镇的回收站,打电话告知该被骗了。被害人王某在侦查机关的陈述,证明被告人王岳俊的父亲王明亮于2014年5月1日将26000元还给该,当天在场还有赵某。10、证人赵某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明王某(王老二)委托该帮忙购买17吨废钢。2013年11月26日早上8点左右,该把要卖废钢的王岳俊介绍给王某,两人谈好价钱后,王某让该垫付30000元。14点左右该交付王岳俊30000元。下午该回单位后,想找王岳俊验货,发现只有一车废钢,多次通话后,王岳俊电话关机,之后该打电话告知王某让其赶紧到榆次。下午16点左右,该发现第二辆拉废钢的车开始走时,该悄悄尾随至张庆一家废铁场,第二辆车的司机给第一辆车的司机打电话后发现,原本应该送到王某工作单位的两车废钢被送到了张庆废铁厂。该回榆次后,该与王某报警。11、证人张某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明2013年11月26日上午8点左右,该将该的货车放在经纬厂货运出租市场内后去城里办事。上午10点左右,有人跟该谈拉往太原运货的运费,之后两人就一起去郭家堡卫生院东面的鼎正公司院里装货。下午14点左右装完后,货主告知该送货地点改为张庆。货主称鼎正公司少跟他要了8000,然后货主乘坐一辆出租车在前面带路先离开,该因车上货物超宽适逢交警查酒驾,直到下午15点,有一名男子询问货运往何地,该说不知道。几分钟后货主让该赶快离开门口,之后货主又打电话告诉该如果后面有一辆太原面包车让该避开。该等到15点50分,该打电话告诉货主说该要走了,再不走天就黑了。等该到了张庆给货主打电话时,电话已经关机;该询问收购站老板和看门的,对方都说货主不在;几分钟后之前询问的男子问该货主的去向,该不知道;一起等到天黑后商量把货拉回榆次,到榆次后对方就报警。12、证人刘某1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明2013年11月26日上午10点45分,该之前见过的男子打电话说要来拉废钢,半个小时后,男子和其他四五名工人以及两辆货车就到了厂里开始装车,装好后过磅,装好后男子付钱后离开。证明拉废钢的车过磅,废钢共有5.16吨。废钢每顿2200元,共收了11400元;拉废车床和费钢筋的车收了8000元,拉非面包车的车��了1000元,总共20400元。13、证人刘某2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明2013年11月26日有一名货主委托该将一车废钢运至张庆乡一家废钢收购站。11点左右,货主说大概12、13吨的废钢运往太原,后来又改为一辆去太原、一辆去张庆。大概14点左右,货主又说不去太原了,直接去张庆。证明过磅后,货物总计5.16吨。14、证人曹某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明2013年11月26日中午2点多,一个清徐中辽西村的王姓男子(约35岁,清徐中辽西村人,身高1.68米,短发,偏瘦,电话132××××8977)到该的回收公司(公司名称:聚元机械加工厂)卖了一车废铁。11月24日晚上9是时许,一名王姓男子说要给该拉一车废铁,该答应给男子结现金。11月26日中午2点多,男子用白色工具车(车厢长约4.2米,宽约1.7米)拉着一车废铁到回收站找到该,过磅后大约5吨多废钢按每吨2050元的价格结���,该给了男子10700元。在场的有该的妹夫张永德。晚上6点半,该回答公司后之前的男子又有一车货要卖,该因货不好告知男子不要货,把货拉走。15、证人李某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明该于2012或2013年经同事认识了厨师侯某;该经朋友介绍后认识王岳俊并成为男女朋友,之后王岳俊住在该家。直到2014年9月份,王岳俊给侯某办假证后,该催促王岳俊还钱,王岳俊就离开了该家。证明2014年5、6月份,侯某询问该是否认识办(最后包过)驾驶证的人,该就帮忙问王岳俊,王岳俊说得一万多,侯某得知后同意。直到6月份的一天,王岳俊告诉该让侯某带7000元、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在八一饭店路口等,之后上来一个陌生男子,然后接上侯某一起去驾校。到驾校后,王岳俊让该数了3500后,拿着钱与另一个陌生男子进去办手续,一个月后王岳俊让该告知侯某交代考费1500元,之后该催促王岳俊办理驾驶证。9月份时,王岳俊说办理好了,该告知侯某。一段时间后,侯某给该打电话说驾驶证是假的,该让侯某去交安委去查看。该向王岳俊询问,王岳俊答应解决,却一直没有解决也没有退钱。第一次收的1500元该没有接手,第二次的1500元该不记得是否给过该。该与王岳俊在该家的生活经济来源于该的父母,王岳俊在5、6月份以后就没有工作了,还需要该倒贴。王岳俊给该曾写过一张一万元的欠条。15、证人郝某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明2014年6月份的一天,一外地男子开着一辆奥迪车向该咨询报名,之后该让该的儿子领着男子去开元驾校办理手续,当天那名男子交了3500元,但该不记得是在杨安报名点还是开元驾校报名。半个月后,男子说侯某不学了,要退钱,该说不学可以退钱但要收200元手续费,该在胡乔营村的家里给男子退了3300元。10月份左右,侯某向该询问考试时间,该告知侯某那名男子把钱退了。那名男子是清徐辽西的,30多岁,身高165cm左右,身材中等,短发。16、证人李某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明被告人王岳俊分三次共收取侯某一万元,只有第一次收取7000元时该在场,第二次收取1500元以及第三次收取1500元都是两人自己交涉的,该不在场。王岳俊很少给该钱,给钱时,该也不问从哪儿来,大多数情况是该给王岳俊钱。该还没有将王岳俊父亲的一万元交给侯某,因为侯某还要求赔偿,但是王父称只有一万元。17、证人赵某的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的照片、身份情况说明,证明(2)号被告人王岳俊是在2013年11月26日在鼎正公司出售废钢给朋友王某之人。18、被害人侯某的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的照片、身份情况说明,证明(3)号是被告人王岳俊。19、证人郝某的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身份情况说明,(证据卷P96-98)证明(6)号被告人王岳俊是2014年6月20日左右,到榆次区修文镇杨安村车管所对面的驾校报名点咨询如何报考驾驶证之人。20、被给人王岳俊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21、被给人王岳俊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及同步讯问视频资料,该交代了诈骗作案的详细经过。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岳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给他人联系废钢、联系安排驾校办理报名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他人现金4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岳俊曾因犯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未满五年又犯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罚。鉴于案发后被告人王岳俊的家属已向王某代为退还30000元,被告人王岳俊已得到被害人王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王岳俊的父亲已向王某退还30000元,并得到被害人王某的谅解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及被告人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岳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2016年11月7日止)。(所处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的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随案移交的侯��峰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本(档案编号140101026570)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二份。

审 判 长 贾     军     涛

审 判 员 柴     富     恒

人民陪审员 侯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方     晋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