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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南初字第257号

孟保国与孟州市三鑫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孟保国,孟州市三鑫木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南初字第257号原告孟保国,男,汉族,1960年8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跃民,孟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州市三鑫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帮飞,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原告孟保国诉被告孟州市三鑫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诉讼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孟保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保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为390元,由原告孟保国承担。

审 判 长  郑立树

代理

审判员  邱劲连

人民陪审员  王天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