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恢字第33-1号申请执行人伍立平,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宁县。被执行人郭超雄,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陈亮,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桂平市。被执行人谭远雄,男,1969年5月2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桂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伍立平与被执行人郭超雄、陈亮、谭远雄返还预付款纠纷一案中,责令上述被执行人返还预付款246000元给伍立平、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评估费三项合计5483元、负担执行费2725元,但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对此,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贵民一终字第24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满芝
审 判 员 杨礼添
代理
审判员 薛寒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覃文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