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字第1085号被执行人吴彬泉,男,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欧严荣,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姚郁年,男,195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黎耀培,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申请执行吴彬泉、欧严荣、姚郁年、黎耀培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没有报告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吴彬泉、欧严荣、姚郁年、黎耀培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5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标的为5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桂平市人民法院(2013)浔民初字第180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3)浔民初字第1800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蒙斯聪
审判员 黄庆朝
审判员 王锦荣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孔繁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