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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669号

宋超与崔东只、吉敬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超,崔东只,吉敬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669号申请执行人宋超,男,汉族,住所地北关区。被执行人崔东只,地址北关区。被执行人吉敬杰,地址北关区。申请执行人宋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崔东只、吉敬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继霞

审判员  封志勇

审判员  杨俊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桂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