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669号申请执行人宋超,男,汉族,住所地北关区。被执行人崔东只,地址北关区。被执行人吉敬杰,地址北关区。申请执行人宋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崔东只、吉敬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继霞
审判员 封志勇
审判员 杨俊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桂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