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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执字第00617号

李丙申与辛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9-13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丙申,辛睿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执字第00617号申请执行人李丙申,男,汉族。被执行人辛睿,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李丙申申请执行辛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辛睿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丙申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辛睿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未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再次申请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沈执字第006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天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宝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