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兰民初字第02665号原告曹某1,男,194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兰考县。原告赵某,女,194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曹某1之妻。被告曹某2,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二原告之子。被告曹某3,男,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曹某1、赵某诉被告曹某2、曹某3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马随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以年老多病、急需入院治疗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医疗、生活等费用,抚养费由承担被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某1、赵某撤回了对被告曹某3的起诉。本案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曹某2自愿从2016年元月份起每月给付原告曹某1、赵某赡养费200元,每年给付原告曹某1、赵某小麦300斤;
二、原告曹某1、赵某自愿将其名下的责任田交由被告曹某2及案外人曹某2旺、曹某3三人耕种;
三、原告曹某1、赵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曹某1、赵某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马随成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苗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