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博法执字第1369号

张运香与博罗县恒基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运香,博罗县恒基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执字第1369号申请执行人张运香,女,汉族,住博罗县。被执行人博罗县恒基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法定代表人刘海平。申请执行人张运香与被执行人博罗县恒基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博法民一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9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惠博法执字第136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志明

审 判 员  罗春华

代理

审判员  黄 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智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