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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执字第1469号

钟曜行与廖小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钟曜行,廖小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执字第1469号申请执行人钟曜行,男,香港居民。被执行人廖小波,男,汉族,住博罗县。申请执行人钟曜行与被执行人廖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博法民三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10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惠博法执字第146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志明

审 判 员  罗春华

代理

审判员  黄 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