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丰执字第713号

曹春忠、唐山北阳洗煤炼焦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春忠,唐山北阳洗煤炼焦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字第713号申请执行人曹春忠。被执行人唐山北阳洗煤炼焦有限公司,地址唐山市丰南区钱营镇北阳庄。曹春忠申请执行唐山北阳洗煤炼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唐山市丰南区劳动人事保障局于2014年2月5日作出的(2014)第5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曹春忠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的(2014)第56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守贵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苏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