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民三初字第01873号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8-08-03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三初字第01873号

原告:李某某,女

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李某某于2015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12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何天一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 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