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三初字第01873号
原告:李某某,女
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李某某于2015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12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何天一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 冰 百度搜索“”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三初字第01873号
原告:李某某,女
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李某某于2015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12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何天一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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