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法执字第31号申请人湘西吉首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吉首市人民北路**号。法定代表人石国栋。被申请人湘西州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首市镇溪办事处武陵东路46号门面。法定代表人周成敏。本院立案受理的湘西吉首建筑安装总公司与湘西州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湘西州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90万元予以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湘西吉首建筑安装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湘西州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人民币9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长 石建华
审判员 向雪原
审判员 王锡专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龚良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