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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242号

申请执行人刘友平与被执行人胡情华、呙小群、邓亚娇、胡梓涵、吴章勇、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联鑫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一审审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友平,胡情华,呙小群,邓亚娇,胡梓涵,吴章勇,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联鑫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242号申请执行人刘友平,男,汉族。被执行人胡情华,男,汉族。被执行人呙小群,女,汉族。被执行人邓亚娇,女,汉族。被执行人胡梓涵,男,汉族。被执行人吴章勇,男,汉族。被执行人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联鑫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友平与被执行人胡情华、呙小群、邓亚娇、胡梓涵、吴章勇、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联鑫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经本院一审审结,该案(2013)双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双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可再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彭志军

审判员  张 强

审判员  王 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远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