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242号申请执行人刘友平,男,汉族。被执行人胡情华,男,汉族。被执行人呙小群,女,汉族。被执行人邓亚娇,女,汉族。被执行人胡梓涵,男,汉族。被执行人吴章勇,男,汉族。被执行人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联鑫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友平与被执行人胡情华、呙小群、邓亚娇、胡梓涵、吴章勇、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联鑫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经本院一审审结,该案(2013)双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双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可再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彭志军
审判员 张 强
审判员 王 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远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