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02415号原告屈水莲,女,1955年4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委托代理人张海霞,长葛市建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学民,女,1963年8月22日生,汉族,住长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水莲诉被告胡学民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屈水莲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胡学民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因本案无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且原告表意真实,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水莲撤回对被告胡学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屈水莲承担。
审 判 长 李占奇
人民陪审员 孟清坡
人民陪审员 王五周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关 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