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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特字00002号

王洋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当事人
王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特字00002号申请人王洋,女,汉族,1991年3月23日生。住河南省安阳县。申请人王洋要求宣告车新芹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王洋诉称,其与车新芹是母女关系,车新芹于1995年与父亲王德军结婚,2000年由于家庭琐事出走,经多方寻找,至今未回,下落不明已满2年。故向法院申请宣告车新芹失踪。经查,车新芹,女,汉族,1967年1月12日生,籍贯河南省安阳县。与申请人王洋系母女关系,车新芹于2000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5年9月4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车新芹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车新芹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车新芹下落不明,申请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宣告失踪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车新芹为失踪人;

二、指定王洋为失踪人车新芹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刘俊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红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