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特字00002号申请人王洋,女,汉族,1991年3月23日生。住河南省安阳县。申请人王洋要求宣告车新芹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王洋诉称,其与车新芹是母女关系,车新芹于1995年与父亲王德军结婚,2000年由于家庭琐事出走,经多方寻找,至今未回,下落不明已满2年。故向法院申请宣告车新芹失踪。经查,车新芹,女,汉族,1967年1月12日生,籍贯河南省安阳县。与申请人王洋系母女关系,车新芹于2000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5年9月4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车新芹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车新芹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车新芹下落不明,申请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宣告失踪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车新芹为失踪人;
二、指定王洋为失踪人车新芹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刘俊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红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