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字第317号申请执行人柏玉芝。被执行人李春雨。柏玉芝申请执行李春雨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日作出的(2013)丰民初字第12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柏玉芝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的(2013)丰民初字第12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会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