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一初字第01357号
原告:程昌金。
被告:安徽省泾县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该企业管理人。
委托代理人:陈飞飞,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金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昌金诉被告安徽省泾县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安徽省泾县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向法院申请破产,其本人向管理人准备申报债权,于2015年12月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程昌金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权的自主处分,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昌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61元,减半收取6630.50元,由原告程昌金负担。
审 判 长 王 斌
人民陪审员 马枝学
人民陪审员 许婷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