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4)丰执字第821号申请执行人黄宝柱。被执行人李宏伟。黄宝柱申请执行李宏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0日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宝柱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的(2014)丰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玉森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苏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