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丰执字第821号

黄宝柱、李宏伟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宝柱,李宏伟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4)丰执字第821号申请执行人黄宝柱。被执行人李宏伟。黄宝柱申请执行李宏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0日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宝柱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的(2014)丰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玉森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苏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