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1034号
申请执行人:王德仙,女,1948年10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李军国,男,1976年2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申请执行人王德仙于2015年6月2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43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军国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德仙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执行工作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4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德仙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 峻
审 判 员 尹 刚
代理
审判员 汪邦良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黄帅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