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砀执字第00476号
申请执行人:王瑞英,女。
被执行人:王胜利,男。本院在执行王瑞英与王胜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人民法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砀民一初字第000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艾 彬
审判员 王 琦
审判员 卢次川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 丹 关注公众号“”